1.《商标法条约》推出,代表了商贾对简化申请手续的呼声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疏通了各国注册的渠道,尼斯分类理顺了商品归属的类别.这些显然都极大的方便了商标所有人的注册申请.但是,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的需要,为了便于更多的商标申请注册,人们仍然要求有关商标法律程序能达到更深层次的改革,以此来减庞大的文件来往,节省巨大的经费开支.一种新的法规,《商标法条约》便是应运而生.
《商标法条约》于194年缔结,其宗旨是减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商标注册程序,提高申请人的自我理解程度,千方百计为申请人提供方便,更进一步地促进国际交流.
2.要求对申请手续的改革
"同一申请可涉及多个商品和或服务,不论它们属于《尼斯分类》中的一个类别或多个类别".这就意味着,一个商标可以在份申请书中提出多个类别的申请要求,这种方法行家们称之为"一标多类的申请制度."一标多类"申请大大减化了目前我国和大都数国家正在采用的一个商标一次只能申请一个类别的规定,解决了在法律程序中原有不合理的安排和分配,清除了那些烦顼和不合时宜手续.既减轻了申请人和代理人不堪重负的工作强度,也使主管机关免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工作效率将会有显著的提高.
3.申请文件的缩减
现在的许多做法是,即使在申请时有许多国家允许提供传真文件,但又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正式文件,否则原先的申请日期作废.但《商标法条约》作了修改,规定"允许传真向商标主管机关传送文函",并又进一步规定,此种传送相当于以书面提交的申请,节省了许多时间,提高了申请速度.具体的做法有:
实行一份委托书制度.《商标法条约》表明,"委托书可以涉及其指明的一项或多相申请和/或注册".这就改变了每一项申请都要提供一份委托书的要求.按简化后的条文,代理人在代理同人的商标申请、续展、更名、更址、转让或其它事项时,只要向主管机关提交一份委托书就够了,不必每笔提出,使申请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工作进程更为简洁流畅.
减免附送文件.在申办过程中,除必要的申请书、委托书、更名更址表格、商标图样和规费之外,其它文件一概免除.特别是无须提供商标登记簿证明或摘录,申请人的工商活动的相应证据;申请商品的活动或证据,其它国家的注册证明,也不再要求提交公证或企业负责人的签名公证书.这种比过去简化得多的法律制度改革,降低了当事人或行为人所化费的费用,减轻了申请人的经济负担,达到了经济学家们长期追求的"保护和促进有效益的行为和服务"的要求.
4.提出"分申请尽力满足申请人的要求
如遇到申请人的申请受到异议或被驳回时,《商标法条约》的第7条在申请注册的分解中提出,可以"由申请人或经其请求分为两份或多份申请".这种规定对申请人十分有利,主要体现在,要求申请人删除的不是全部申请商品而仅仅是被异议的一部分,其它部分仍然可以得到注册,而且"分申请应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如按《巴黎公约》条款应有优先权的话,分申请仍"享有优先权".分申请提高了商标的注册率,促进了商标资源的合理利用.
5.变更商标注册权不用批准
注册持有人的变更,每一缔约方应同意注册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或要求获得所有权的人".条文中的"应同意就是告诉我们,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主管机关不再进行审查,只要转让人和被转让人双方同意就可以了,因而商标转用权的交换变更很自由.对于续展,只要商标持有人提出要求就可以了,同样也不再进行审查.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任总干事长都表示希望中国加入《商标法条约》,成为其成员国,并在其中发挥作为商标大国的重要作用,而且我国也是签约国之一,但由于该条约至今仍未经过我国法律程序的批准,因此,目前仍无法在我国实施.不管今后我国的法律是否被批准或者《商标法条约》本身是否有其它变化但《商标法条约》的诞生代表了一种趋势,即简化商标注册体系中的法律程序是人们的共同要求.人类社会的发展创立了知识产权,人类同样也应该认识和掌握知识产权自然及社会的发展规律,使其內容不断丰富,更好地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服务,促进社会前进,如果人类墨守成规,不对各种过时的规章制度法律程序进行改革和修订则人类自已创造的规章就会陈旧,不但起不到推动力的作用,反而会阻碍社会的发展.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