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有着较强的干预能力,并且较之民事手段,体现了一定公权力的介入.因此,对于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行政处罚手段有着一定的积极效用.但是,由于行政惩治范围、整治效果的容易反弹,以及行政处罚惩治力度的震慑力不足,使得行政处罚手段对于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也存在着较大的执法困境和尴尬.
1.针对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行政处罚手段
针对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目前有关的行政惩治手段主要体现在《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中.
《商标法》第60条规定,本法第57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依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61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不难发现,我国的《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标冒用行为规定了相对完善的行政处罚措施,但问题在于,尽管《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设置了比较多的行政干预措施,但却缺乏刑法强有力的后盾保障,某种程度上成了"无盾之法".同时,依靠行政手段打击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其局限性还体现在以下方面.
2.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行政惩治的局限性
如前文所述,尽管行政惩治手段对于打击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有着极为积极的意义,但是这种惩治模式仍然存在着诸多的局限性.详言之,由于行政处罚手段的法律依据均来源于具体的有关商标的条款之中,没有独立的治理体系,这也间接缩小了行政手段的干预范围.另企服快车面,由于行政手段的自身局限性,体现在对网络空间中的惩治方面,主要表现为采取专项整治的活动在一定时期内、一定区域内对若干冒用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缺乏针对性,往往是看见起惩治一起,无法实现整体的惩治.同时,由于行政处罚手段往往依靠专项整治的形式,使得打击效果非常有限,经常容易引起反弹,而行政惩治手段的这一局限性在现实社会也已经得到了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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