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要求企业应依其规模、特性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为符合本项要求,企业应:
(1)识别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种类及其在企业中所起的作用;
(2)制定以知识产权方针政策和目标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战略;
(3)识别实现知识产权目标所需的过程,确定这些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
(4)制定为确保这些过程的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准则和方法;
(5)确保可以获得必要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这些过程的运行和对这些过程的监视;
(6)监视、测量和分析这些过程;
(7)实施必要的措施,以实现对这些过程策划的结果和对这些过程的持续改进;
(8)当企业将知识产权创造或其他管理事务外包时,应确保对其过程实施控制.
(二)文件化要求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1)知识产权战略,以描述企业知识产权方针政策和目标为核心;
(2)知识产权管理手册,规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文件;
(3)本指引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包括文件控制程序、记录控制程序、内部审核程序、教育培训程序、外包审批程序、纠正与预防措施、纠纷处理程序,以及企业决定的其他应形成文件的程序;
(4)规范性文件,阐明某项或某类知识产权工作具体要求的文件,包括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指南、作业指导书等;
(5)记录,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动的证据的文件.
对某些既包含程序要求又涉及具体工作规范的事项,可以把程序文件和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指南、作业指导书等规范性文件,合并为一个文件.
(三)知识产权管理手册企业应编制和保持知识产权管理手册,管理手册包括:
(1)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范围,包括对本指引要求的任何删减的细节与合理性;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权责与分工;
(3)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编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对其引用;
(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表述,如:流程图.
(四)文件控制
1.一般要求
(1)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外来文件和记录文件予以控制,建立文件化的控制和管理程序;
(2)企业应对文件进行密级识别,对识别为机密的文件,应采取保密措施;
(3)文件应保持便于阅读、识别与取用;
(4)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若因任何原因而保留作废文件时,对这些文件进行适当的标识.
2.程序文件和规范性文件
程序文件和规范性文件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执行依据,应确保其符合下列要求:
(1)文件公布、下发、对外公开前已经审核和批准;
(2)文件修订时,应重新公布、下发,再次批准,并确保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
3.外来文件和记录文件
(1)企业应对可能作为行政、司法裁判证据的外来文件,确保其来源和取得时间能被识别;
(2)企业应建立及维持记录,以提供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合本指引要求,而且有效运作的证据;
(3)企业应确保外来文件与记录文件的完整性、存取受到控制,并明确其保存方式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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