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一刑事政策的角度来讲,笼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预防与控制的主体包括国家、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但是具体来说在犯罪预防和控制的不同阶段,主体的范围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例如,在堵塞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漏洞上,全社会都有建议权,但真正落到具体措施上,其主体也只能是国家职能部门,如对假冒商标行为的查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负责,其他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只可起辅助和配合作用.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揭露阶段,则可充分运用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预防与控制的参与者的最广泛性,但是主体仍然是专门机关,群众所起的作用仍是配合和辅助的作用.在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阶段,主体限于具有各种诉讼职能和审判职能的司法机关.在刑罚执行阶段,以相应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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