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清政府设立商部,为了履行与各国签订的条约,在商部内设立商标登录局,并请当时担任海关总务司的英国人赫德代拟商标章程草案,在参照各国商标法后拟定《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并于光绪三十年六月(1904年)批准实施,这个章程是旧中国的第一个商标法规.该章程二十八条,细目二十三条,实行注册制度,规定商标的种类为图形商标、文字商标、记号商标,或者三者具备者,只要具备显著特征,不违反禁用条款的,皆可申请注册.实行先注册原则,如同日申请者,均可注册;其专用权期限为二十年,期满可以续展;商标专用权可以任其转让等规定.虽然保护商标专用权,但是,由于系外国人包办代订,所以,该法自然在保护商标专用权中主要是保护外国人利益,因此,该法规完全是一个受到外国人制约的法规,比如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指出,津、沪两关作为商标挂号分局,便于挂号申请注册者就近申请,凡呈请注册者应将呈纸送呈注册局或由挂号分局转送,如由挂号分局转递则须添写副本,并缴纳费用.此规定纯系按中英续约第七款的约定而设.第二十一条虽然规定了各种侵权行为,如意在使用同种之商品,而摹造他人注册之商标,或将此贩卖者;将商标藥造而使用同种之商品者.又知情贩卖其商品或存积该物意在贩卖者;以墓造之商标用于招牌登于报章告白者;明知可以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之品物,故意运进各口岸者;知他人的容器包封等有注册商标而以之使用于同样之商品者,或知情贩卖其商品者,可罚以一年以内之监禁及三百两以下的罚款.但是,为了屈服于各列强,第二十条对控告侵害商标者又规定了领事裁判权,一、如被告系外国人即由该地方官照会该管领事会同审判.二、如被告系中国人,即由该领事照会该地方官会同审判.三、如两造均系洋人,或均系华人,遇有侵害商标事件,一经告发,由各该管衙门照办.可以看出,这完全丧失了主权原则.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仍未满足各帝国主义之间的利益,还认为有所偏重.于是,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纷纷提出意见,声称保护商标一节,所有通商各国应一视同仁,并无理地要求我国在拟订章程之先,应听取他们的意见.这就迫使商标局末能正式开办.但该章程所规定的津沪两关代办挂号则自光绪三十年六月开始办理,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又将上述五国各自草拟的商标注册章程综合修改了已颁布的章程,改订为法规六十八条,施行细则二十七条,商标审判章程四十条,特别条例十二条,外国商标章程六条;后又修改为七十二条,附则三条.但这两次修改都未批准实行.因此,光绪年间,虽标法三易,而实际实行者仅只有试办章程中的海关挂号(注册)一事,其他商标呈请注册者,也仅由商部备案及海关挂号而已.可见,在帝国主义压力下,加上清朝政府的无能,对外国商标一律核准,根本未曾依法管理,只是起到了"挂号收费"的作用.据曾经担任美国驻华领事阿曼的统计,从1904年至1923年,在上海、天津注册的25900件商标中,几乎全都是外国人注的商标.这个商标法规主要是为帝国主义服务的就明若观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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