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原则,未注册商标几平不受保护;反之,一且商标获准注册就可以"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商标注册人获得了两个方面的权利:自己合法使用的权利和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的权利.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形较为简单,处理起来也相对容易.但是,如果不同主体的冲突商标均获得了注册,情况就变得复杂了.由于商标注册为商标使用提供了合法性保障,注册人会加大使用投入,可一旦相互冲突的注册商标之一被通过无效或撤销程序宜告失效,给注册人造成的损害也会相应加大.近年来闹得沸沸扬扬的"康王"商标纠纷可为明证.
国内外的商标审查实践证明了,无论是维持还是取消相对理由审查,冲突商标并存注册的现象都不可能被消灭.但应当看到,取消相对理由会导致更多的冲突商标并存注册.在现行审查制度下,注册机关已经对相对理由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审查,再加上在先商标权人通过启动异议程序的第二次审查,注册簿相对要"于净"得多.而取消相对理由审查之后,只有在先权利人通过启动异议程序的一次审查,冲突商标成为"漏网之鱼"而荣登注册簿的几率将大为增加.这种可能性可以通过以下两组数据得到印证:
A.英国商标与共同体商标的数据对比.在英国,约有30%的申请商标被审查员援引相对理由提出驳回意见,最终因相对理由被驳回的申请商标约占全部申请的7%;而在共同体申请商标中,只有18%~20%被基于相对理由提出异议,最终因相对理由被驳回的申请商标约占全部申请的2%.因此,英国专利局在修法咨询报告中指出,进行相对理由审查可以使商标注册簿更为"干净".
B.我国2002~2006年商标审查数据:数据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2-2006年《中国商标工作年度报告》.
对上述2002~2006年数据加以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驳回复审比例基本在10%~12%范围内波动,变化不大,可以证明商标局对审查标准的把握基本恒定.在商标局审查标准基本恒定的前提下,驳回比例呈逐年增高的趋势,可以证明申请商标的质量呈下降趋势换言之,申请商标中与在先注册商标发生冲突的比例在增加.在此形势下,一旦按照修改稿的方案取消相对理由审查,占总申请量30%左右的冲突商标都将被初步审定,其中能够熬过4个月异议期无人异议而被核准注册的,当不在少数.因此,如取消相对理由审查,必然会带来冲突商标并存注册增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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