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争议,一般是指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商标专用权的归属所产生的权利的争端.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他人注册在后的商标与自已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争议做出裁定的制度.《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程序,是为了贯彻申请在先原则,保障在先申请人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也从法律上保证了注册商标不在市场上产生混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从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概念可以看出,申请对注册商标争议进行裁定,应当具备以下几项条件:(一)申请争议裁定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注册的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注册的日期;(二)申请争议裁定的时间,必须在法定的五年时限以内,即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必须在被争议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商标评审委员会才会受理;(三)申请争议裁定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必须涉及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不是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则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四)申请争议裁定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是相同或者近似的,否则也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除上述条件外,《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应当讲也构成申请争议裁定的条件之一,这是对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一项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对核准注册以前的初步审查公告期间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申请人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相同的理由申请争议的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不子受理这样规定体现了民事法律中一事不再理的重要原则,因为在异议裁定中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是经过陈述、辨论和调查核实并以异议裁定书形式加以认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如果对相同的事实、相同的理由重复进行裁定,不仅毫无意义,造成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浪费和时间上的损失,还会引起程序上的混乱,使异议的裁定失去法律上的效力,也不利于维护注册商标的稳定性.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申请争议裁定的条件,关键在于是否"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如果以不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裁定的申请,当然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反之即使争议裁定申请人不是同一商标注册人,如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申请争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也不予受理.为了保障争议裁定申请人提出申请裁定的权利,商标评审委员会在适用这规定不予受理时,应当慎重行事、做到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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