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狭义上讲,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内容集中在《商标法》第48条,主要有禁止冒充注册商标、禁止违反禁用条款使用未注册商标和禁止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情形三个方面;从广义上讲,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还应该包括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这里讲的是狭义的情形.《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上述行为的处理是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的罚款.
(1)是否冒充注册商标
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人在未经商标注册机关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加注或者标记的行为,以及其他能够使人误认其未注册商标为注册商标的行为.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表现形式较多,主要有:
①在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上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
②虽已向商标注册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但在未核准注册之前就加注了"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
③商标注册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记;
④注册商标因未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注册被注销,或者因使用不当被撤销后,仍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的;
⑤在未注册商标图样周围使用、等符号,与注册标记近似,易使人误认为该商标是注册商标的;
⑥在未注册商标周围标注某些文字,所标注的文字会使普通消费者施以般注意力时误以为该商标是注册商标的,例如,在未注册商标周围标注"注名商标"或者"Z.C.S.B."字样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该未注册商标是注册商标,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商标行政执法实践中,如何掌握和区分"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和"冒充注册商标"两种行为之间的关系和界限,需要针对具体商标案件个案认定.基本原则是:对注册商标作局部或者较轻微的改动,如改变商标文字部分的字形字体简繁体大小写,或在不改变图形主体的前提下对图形部分作稍许变动或者增减等,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如果对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包括文字和图形)进行大的或者根本性的改变,则该商标应当视为一个新的商标,在此商标未经注册前就在使用中加注注册标记,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2)未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未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得使用《商标法》第10条规定所棼止使用的标志,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保证未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和识别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这一条款时,尤其要掌握政策界限,既要运用法律规范未注册商标使用中出现的某些不良社会文化现象,又要防止矫枉过正.商标局曾指导査处了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二房"、"江泽名酒"、"茅泽东酒"、"十大元帅肖像"案件,又从实际出发,注意维护了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在《关于"贵夫人"商标问题的批复》中认为,"贵夫人"一词是对妇女的尊称,属中性词汇,不宜视为不良文化现象予以清理整顿.
(3)是否保证未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
实际上,通过商标管理来直接监管商品质量是一件难于操作的事情,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着眼点应该是"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和商标注册人的处理适用同一条款,一视同仁.
销售商销售他人的明知或者应知是冒充注册商标或者违反《商标法》第10条有关规定商品的管理问题
从法理上讲,销售商销售他人的明知或者应知是冒充注册商标或者违反《商标法》第10条有关规定商品,只要销售商并未直接或者间接使用该商标的,不构成《商标法》第48条所述的违法行为.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行政执法的职能之一就是禁止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生产经营的违反商标法律规定使用商标的商品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因此,销售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销售商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转请该商品商标实际使用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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