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层面上的商标注册制度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夹缝中逐渐成长的,是为了履行不平等条约保护国外的商标而设立的.因此商标注册天生就是商标形式主义的工具,受到外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影响,并缺乏商业生长环境.这种对注册的依赖不是商标权取得结构逻辑的内在需要,而是在压力下融合进来的.不论是使用模式,还是注册模式,只有将使用作为商标权取得的基础才能真正建立商标的价值.而在我国,注册制度是在异变中发展的.
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始于近代的通商条约.早期的《商牌挂号章程》和《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均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制度.这一时期的商标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外国人在华的商标权益,因为在我国切实履行保护外国商标的义务,更需要在商标的确定性和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以及保护要求等方面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认识.可以说,注册制度在我国的产生是由商标公示制度与半殖民地经济联合推动的.发展至国民政府时期,《全国注册局注册条例》规定,凡是在国民政府统治下,经营之工商业者,均应依法呈请注册.此即商标的全面注册原则.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陕甘宁边区、晋冀豫边区、苏皖边区等解放区均规定了商标的全面注册原则.
其中,《陕甘宁边区商标注册暂行办法》规定:未注册之商标如与已注册之商标重牌,得以已注册之商标为合法,并责令未注册商标重新更换,办理注册手续.渤海工商局《商标登记注册暂行办法》甚至规定:凡不进行登记注册之商标或应贴商标而不贴商标之工业品,一律以外来品论,征收入境税或者禁止其销售.新中国成立后,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也沿袭了商标的全面注册原则,强调企业使用的商标应当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从1982年起,《商标法》才重新明确了商标的自愿注册原则,但是由于对未注册商标的态度暧昧,实际上是一条准强制注册路线.
从这个历史看,我国的商标制度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是以注册而不是以商标为逻辑起点,这企服快车面是由于我国缺少内生的商标保护需要,另企服快车面是由于我国商标理论对于商标权取得与商标注册的关系没有适度关注.二是发展过程中的异化现象尤其严重.商标全面注册制度已经过分提高了注册的地位,而全面注册实现后,又以商标作为加强商品或者服务管理或者限制的手段,这大大背离了商标的原初目标,蜕变为国家管理工商业活动的工具.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第3次修改关于商标法宗旨的讨论即是这一冲突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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