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执法当中适用临时禁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种防止侵权的救济形式,商标权人可选择的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便是行使临时禁令请求权.临时禁令请求权与已发生侵权而行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它是对现在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侵权而行使的一种权利.对商标权人而言,对已经发生了侵权进而请求损害赔偿,临时禁令更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权人期望通过诉讼得到满意的损害赔偿是极其困难的.即使获得了赔偿,是否"足以补偿"是一个问题,且往往要经过漫长的诉讼期间.对于那些侵权产品挤占了市场份额而导致权利人产品价格下跌或产品积压的案件,诉讼的拖延将是致命的.在此情况下,临时禁令较损害赔偿的救济形式具有更大的价值,对商标权人的保护更为有利.
临时禁令作为知识产权执法的一种程序或措施,对于司法机关制止侵权行为,力度大大提高.新修改的《商标法》将改变以往法院只能在判决后才能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做法,从而在最有利的时机制止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这将明显地改变司法部门对侵权行为制止力度软弱的状况,从而避免或减少商标权人的损失.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