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第127条对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注册的商标犯罪作出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1982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商标法》第40条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加强对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把依法查处假冒商标犯罪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1993年2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和《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997年修改刑法时又将补充规定的条款写入新刑法的第213条、214条、215条,共涉及三种商标犯罪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商标犯罪违法行为的罪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最高处罚幅度也增加到7年监禁(旧刑法的规定是3年).并且增加了单位犯罪,除了对单位可以处以罚金外,直接负责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需承担刑事责任.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对三个罪名再次予以确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对处罚金进一步细化.该条款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10万元以下".至此,我国商标法律体系与TRPs协议全面接轨,对于打击商标侵权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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