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讨论的商标抢注是指明知是他人在先使用的商业标识而以自己的名义抢先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商标抢注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被抢注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标识,包括但不限于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和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商号),知名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第二,申请注册行为未经标识所有人许可;第三,抢注人明知该标识属于他人,却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即主观上具有将他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通过注册据为己有的故意.
除此之外,也有将申请大量商标注册而并未及时投入商业使用的行为,即所谓抢占公共资源的注册行为,称为商标抢注的.这个问题与本文界定的商标抢注法律性质不同,处理的政策也应当有所不同,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我国商标法明确禁止的抢注行为包括: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容易导致混淆的(第13条第2款);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第13条第3款).代表人、代理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表人、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与在先商标使用人具有合同关系、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而将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5条);在非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商品上抢注地理标志(第16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32条).[2]此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6条规定,擅自将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申请商标注册;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等申请商标注册,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也可以归入抢注的范围.
除《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以上抢注行为外,一切商业标识都可能成为抢注的对象.只要明知是他人的商业标识,未经标识所有人许可而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都属于抢注行为,都在禁止行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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