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商标异议申请通过形式审查被受理的,商标局一般在被异议商标异议期届满的1个月后,将商标异议书的副本转交给被异议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商标局送交异议书副本的时间,商标局这样掌握发答辩通知的时间是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第一,以邮寄方式交送异议申请的,商标局会在延后一段时间才能收到,因此,必须等到异议期届满后过一段时间才能确定所有的异议申请均已收到;第二,可能岀现多个异议人针对相同的商标提出异议的情况,此种情况下等到被异议商标异议期届满的1个月后再送交,可以将针对某商标的异议书副本一并送交.
被异议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作出答辩.进行答辩的应在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后30天内作出.期满未答辩的,视为被异议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答辩主要是针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针锋相对的反驳.答辩书只需要提供1份,供商标局裁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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