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标志既是奥林匹克精神的象征,也是奥林匹克运动重要的无形资产.我国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行政保护到立法保护的发展过程.
早在80年代,中国奥委会就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包括奥林匹克五环和奥运会会标以及吉祥物图案在内的奥林匹克标志;自80年代以来,我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先后颁布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体育法》,以及《专利法》、《著作权法》等.1996年,为推动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活动的发展,保障上述活动的特殊标志专有权,我国政府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北京2008年奥运会申办报告》明确承诺中国立法机构和政府将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颁布保护国际奥委会权益的法规.在国家工商总局代表国务院作出的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声明中,也明确表示中国政府还将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专门为2008年奥运会以及奥林匹克标志制定法规.
我国取得2008年奥运申办权后,北京市作为主办城市,为了履行承诺,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地方性行政法规《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但由于这一规定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空间范围有限,因此制定一部在全国范围内对该标志进行保护的法规显得尤为必要.2002年初,国务院第发布第345号令,公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4月1日起实行.《条例》不仅是一部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专门法规,而且还赋予了权利人自愿选择依据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对同权利客体进行多重保护的权利.这种多重保护更有利于形成统一、有效的保护机制.
至此,针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已经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全方位保护的架构,并形成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存的二元保护体制,即标志的权利保护既可以直接适用《条例》,也可以适用《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在因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而产生的纠纷中,标志的权利所有人或经授权的使用人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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