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商标在原产地域和产品特性之间建立了一个基本的正式识别.地理上的原产地建立的重心角色的确切化水平产生了一个非常具体的知识产权.地理商标本质上是一种集体知识产权,总是归属到特定产品的一群本地生产者的身上.它不归属于某个企业,也不归属于某个个人.它存在三个基本的法律特性:
第一,地理商标不能转移但可以传递给下一代.组织成员不能销售或者转移它的使用权,在地理上的原产地域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是获取地理商标利益的先决条件.第二,产品和生产者在地理上的原产地域内必须发生紧密的联系.虽然生产技术可以从别的地方引入到原产地域,但是地理商标作为一种集体知识产权不能从原产地域转移到另外一个地方.由于地理商标和原产地域紧密连接,所以它不能像专利一样向别的地方转移.第三,由于地理商标是一个法律上不能取缔的权利,所以它必然仅能作为一个集体基础跨时间传递.
上述地理商标法律上的特性主要源于地理商标是依赖于地理环境和历史传承而发展起来的.当产品质量全部或部分与地理上的原产地发生联系,而且地理商标的产品命名本身包含地名时,地名已经不是单纯的地理位置,意味着一组空间坐标的集合.从人类社会学(anthroposociology)的角度来看,地点也是一个构念(construct),它包含实物和符号两个元素,人们通过它所在的空间位置和关联的资源识别它(deCerteau,1990).地理商标融合了自然和社会两个方面的因素,使这两个因素协调并存在于自己的身上.毋庸置疑,地名和以集体为基础的传播之间的强烈联系清晰地意味着生产者和他们所在地理上的原产地之间存在连续的倾向.个体,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其生命周期相比所生存的地理区域是短暂的,这就意味着需要存在一个本地社区(localcommunity)代表这个地点跨时间来行使这个权利(RousselandVerdeaux,2007).某个地方所拥有的地理商标集体权利,是因这个地点的存在而存在的,由于这个地点不能进行空间转移,所以地理商标的所有权也不能在地理空间之间进行转移.地理商标是一种集体性遗产(collectivepatrimony)(RousselandVerdeaux,2007),不是单个集体或个人所拥有的商品.继承这种遗产的个体只能在个体的生命周期内使用它而获得收益,不具备转让的权利.这个本地社区,在实际当中往往以类似于生产者协会这样的组织形式表现出来.生产者协会将生产者和原产地充分联系在一起,保证技术诀窍充分体现在产品上,并对产品的特征和质量负责.总体而言,地理商标的声望和市场价值是基于地理环境和历史传承而存在的,而不仅仅依赖于既定的自然资源.另外,产品特征的延续是由于地理商标产品生产的约定俗成或者法律化保证.共享法定化的生产技术使得生产者共享地点以及地点上的资源,从而强化了地理环境和历史传承被多个企业共享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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