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美法系中,既然未注册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而获得商标权,并可以提起假冒之诉,为什么这些国家的商人们仍然争先恐后地将商标进行注册?这是由于相对于通过使用获得商标权的方式来说,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具有非常多的好处.最明显的好处是可以减轻假冒诉讼中证明商誉和显著性的困难,在20世纪初的一份判决书中,法官无不感慨地说道"证明显著性的困难是试图依据俎875年商标法》获得补救者的地狱之门."此外,注册还可以使商标在使用之前获得保护,注册使得商标可以脱离于商誉而单独转让.
在美国,相对于使用取得注册商标的方式来说,商标注册除了上述优势外,还可以获得一些额外的好处:如商标所有人可以根据《美国贸易法》第1337条规定,依据联邦的注册向美国海关提出申请,阻止侵权物品的进口;依据《兰哈姆法》第7条规定,注册证书是一个基本证明表明已获得注册之商标的有效性和商标注册之有效性,免除了普通法中证明自己拥有商标权之责任,可以在商业活动中排他性地使用已获得注册的商标;商标在获准注册5年后可以成为无可争议的商标;联邦注册取得的商标权,其效力范围不同于使用获得的商标权,它不是在商标所有人自己商业活动所及的范围内享有商标权,其效力延及到全国范围.从个体的角度来说,注册取得商标权比使用取得商标权,成本更低而效力更强每个商人当然愿意选择注册的方式取得商标权.从宏观的角度来说,注册取得商标权相对使用取得商标权来说具有以下优势:首先,商标注册使信息相对集中,可以减少重复投资的几率,从而降低社会成本.商标的最主要作用是标识商品来源并将商标权人的商品与其他人提供的商品相别开来,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将导致消费者混淆,从而降低商标的识别功能.
如果某商人选择的商标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企服快车面自己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企服快车面他所作的所有前期准备活动和所有前期投资都必然白费,更重要的是,很可能因为商标选择的失败而导致自己的产品滞后于市场甚至丧失整个市场.因此,在设计和选择商标时,最重要的就是要选择一个与他人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的商标.而要确定自己的商标与他人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必须进行调查.在使用取得商标权的模式下,每个商标使用人都是分散的,信息不集中,调查的成本必然比较大,而且调查的结果还不可信:而在使用取得商标权的模式下,所有注册的商标都集中在一个地方,调查活动便捷、费用低廉而且准确.注册取得商标权对使用取得商标权之优势,正如专利法中在先申请对在先发明之优势一样,都是通过赋予申请人定的权利作为激励,促使行为人及早公开信息并集中在特定的机构中,通过减少重复投资的可能性从而降低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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