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投资作为商标战略较高层次的运用,它是国际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以商标的财产属性为现实基础和价值依托,是商标权财产属性的完整体现.商标权人对商标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民事财产权,蕴含巨大的财富,甚至过有形资产.正如日本索尼公司创始人盛田昭夫所说,商标权乃是应排除万难而捍卫的权利.商标投资正是对商标财产价值的挖掘和运用.
世界许多国家都对商标投资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商标法没有有关的规定,但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均规定可以以工业产权投资,我国1993年《公司法》第24条和2005年《公司法》第27条规定可以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这就为作为工业产权之一的商标投资奠定了法律基础.1995年国家工商局《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商标可以用于投资.在投资比例上我国1993年《公司法》第24条对商标权投资的比例作了限制,该条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有特别规定的除外."2005年《公司法》取消了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
在我国以商标注册投资的案例已为数不少,1996年扬子集团与德国博世——西门子公司组建"安徽博西扬制冷有限公司",中方以实物和商标出资,德方以现金、技术出资,德方"西门子"、"德西"商标供合资企业无偿使用,中方的"扬子"商标以96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供合资企业独占使用50年.再如1996年进入中国的葡萄牙CDA公司,坚持以该公司的"戴尔"商标作价120万美元(占拟注册资本的20%)投资成立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目前,在商标注册投资入股的程序上,我国缺乏有关评估、验资、登记等方面的科学规范.在实体权利上,我国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中往往以转让的形式进行投资,即合资企业成立后将中方的商标转让给合资企业,中方以转让费抵作投资额.而外国企业来我国投资,首当其冲便是要减弱和消灭我国的知名商标的影响,扫除其产品进入中国的竞争对手,从而打响他们自己的品牌.许多以转让商标的形式进行投资的中国商标均被打入冷宫不用而代之以外商的商标,从而使中国品牌资产消失殆尽.上海"美加净"被庄臣取而代之能够复出算是幸运,但代价巨大.还有天津大发的被掩埋、扬子电器的销声匿迹等都是前车之鉴.当然也有策略上乘的合资案例,如最早海尔与意大利合资及广州五羊合资时均坚持使用复合商标"利博琴海——海尔"、"五羊——本田",其经验值得借鉴.
所以我国企业在应不断加强对商标权投资的研究,树立商标民事财产权的观念,充分认识商标权的巨大财富效应,用好用足商标权的同时,必须排除万难捍卫我国民族品牌,保证民族商标的保值、增值,无论是在国内投资还是去国外投资,最好以非独占的商标使用权进行投资,尽量避免以商标所有权或独占性的商标使用权进行投资,以防止商标财产权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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