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它通常是一揽子许可,即通常是由特许人向被特许人转让具有某种市场价值的商品商标、服务标记和经营方式使用权的协议协议中不仅包括许可方提供商标等知识产权,而且包括提供原材料、管理方式、人员培训、进货渠道等.
第二,具有独占性,没有取得特许的"特许经营"是非法的.
第三,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被特许方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享有独家经营的权利.
第四,具有对物的专指性,它是针对特定产品或服务而言的.
第五被特许方的营业活动要受特许方的控制.在经营的内容,如店堂布置、记帐方式、营业时间、产品配方、餐具摆放等都必须按特许方的要求办理.但应指出,被特许方在财产上和法律上却是独立的,被特许方并不是特许方的成员,特许经营可看作是多个所有权主体以契约作中介的经营方式.
第六,被特许方应向特许方支付经营特许费.经营特许费因特许方经营特色不同而不同,一般包括商标使用费、转让营业方式及加工生产方式费用、经营指导费、培训费等费用.另外,为便于特许方统一进行广告宣传,特许方一般还要求被特许方支付一定的广告宣传费用.
第七,特许经营一般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这是规范特许经营所必需的.包括商标特许在内的特许经营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一样,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有利的.对特许人来说,不仅可以获得额外的稳定的经济收入,而且不用投资仅凭自己的牌子就可以迅速拓展业务,将竞争对手变成合作伙伴,迅速扩大经营规模特别是开拓海外市场,可以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对被特许人来说,被特许人可以通过偿付一定的特许费,获得利用特许方商标和销售系统的权利以及特许协议规定的其他服务,充分利用特许方已建立起来的商誉.当然,特许经营对双方当事人来说,也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如果被特许人经营不善甚至倒闭,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特许人的商誉.又如特许人对被特许人要价可能过高,控制可能过严,这会影响被特许方灵活地开展经营.如前所述,特许经营是通过特许经营协议为中介进行的经营方式.很多国家要求这种协议是书面的协议包括的内容一般有:
1.特许经营的内容.规定被特许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商业广告、商业设计、发明、商业秘密、署名权等.该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因为这是特许经幸协议的核心.
2.特许方所提供的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及其担保,以及特许方的经营历史、状况,以保证被特许方得到的特许经营是可靠的.
3.特许费用的计算与支付.
4.特许方对被特许方的义务,如培训任务等.
5.特许方对被特许方的质量控制要求如遵守经营指南、允许检查义务及从批准的渠道进货等.
6.违约责任.
7.协议终止、变更的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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