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明确企业取名禁止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等。
根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规定:
——企业取名的禁止性规则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不得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不得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不得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不得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不得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不得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如“黑鬼”等;不得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不得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不得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
如“董存瑞”“雷锋”等;不得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的,如“法轮功”“汪精卫”“秦桧”等;不得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
——取名有哪些具体要求?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不得用作字号。
不得在企业名称中标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禁止经营的行业等。
——企业取名的限制性规则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且使用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需经工商总局核准,但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除外。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地、盟)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自治县、旗)行政区划名称,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
国务院批准的;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显著识别性或有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
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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