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是很多人商标抢注确实不消停。
现如今国内商标抢注行为刑法还没有明确定罪获罚,一旦商标抢注成功利益是丰厚的;商标抢注失败,也没什么损失。
但是商标维权者却是消耗得太厉害。
就比如美国球星Jordan诉中国“乔丹体育”一案,足足打了4年官司。
反观侵权方,除了撤掉3件商标,几无代价,这样就助长了商标抢注之风气,给国内商标注册抢注以及国际商标注册抢注带来了星星之火。
恶意抢注商标,占用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要从多方面进行严厉打击,从而维护好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所以针对恶意抢注商标现象,应从源头加以防范。
第一,杜绝无真实商业使用意图的商标申请。
这要看申请人有没有大批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有没有明显超出其使用能力和使用范围。
第二,对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应该恰当运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商标在先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等标准进行审核。
第三,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在认定过程中从有利于制止恶意抢注的角度正确行使司法裁量权。
有人提出,对某些恶意控告,“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是一种很好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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