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那就奇怪了!为什么现实中有带县级以上的地名商标存在?
案例
“若羌红枣”产于新疆巴音郭楞蒙盟吾塔木乡、若羌镇、瓦石峡乡、铁干里克乡、兵团农二师36团。该原产地域光热资源丰富,昼夜温差大,日照充足的独特气候条件造就出“若羌红枣”果形饱满,果皮橙红色、紫红色,色泽艳玉有光泽,皮薄肉厚,肉质致密较脆,味香甜的独特品质。
若羌县十分注重“若羌红枣”知名度的培育,在充分挖掘若羌地域文化的基础上,先后申请注册了“楼兰”、“康丽果”等系列商标50余个。
随着品牌效应的扩张,“若羌红枣”得到了中外客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青睐和赞誉,供不应求。红枣的平均收购价格从2001年的12元/公斤,上升到2010年的35—45元/公斤,在内地“若羌红枣”特级枣的销售价每公斤近300元。
类似的还有我们经常看见沙县小吃,兰州拉面,天津灌汤包等一系列带有县、市级甚至是直辖市地名的商标。或是"平凉金果”、“德庆贡柑”、“平谷大桃”、“金华火腿”等农产品上的标志。
成因
其实这种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存在,那就是作为地理标志出现。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分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地理标志的注册者获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标专用权,而是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专用权。当然,作为代价, 地理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费用要比普通商标注册贵不少。
难道就没有个例外吗?
除了地理证明商标能够通过商标注册申请外,还有一种方式也可以使用县级以上地名,那就是这个地名有其他具体含义。具体到商标,例如:
湖南省有一个“凤凰县”,按商标法来说,凤凰是县以上地名不能注册为商标,但因为“凤凰”具有其他含义,所以注册商标时,不受商标法该条款的限制。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否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
不可以,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的不以赢利为目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业务范围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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