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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领域的特殊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可以通过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的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可以是分公司,也可以是子公司)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除建筑服务外的其他服务

对于除建筑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税务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总公司签订合同后可以授权分公司开票的相关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项目甲方不同意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或者不同意将资金汇入分公司账户,或者集团公司出于管理的需要不允许分公司独立签订合同,建议由项目甲方、总公司及分公司签订三方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分公司执行合同,并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办理财务结算等相关手续。

分公司税务登记与开票权限

虽然分公司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领取、开具发票。这意味着分公司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开具发票的。

注意事项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合同、发票、资金三流的一致性。如果业务真实,即使是由总公司付款,发票开给分公司,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也可以抵扣增值税。

综上所述,总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可以从分公司开具发票,取决于所提供的服务类型和服务的具体情况。在建筑服务领域,税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允许这种做法。而对于其他服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特定条件下,如签订三方合同,也是可行的。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和税务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