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被分成了四类,原来是因为税务部门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进行了类别评定,那么你知道这四类的评定标准如何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
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3.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80%。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三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二)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三)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四)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注意: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包括:
(一)出口企业上一年度被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发现出口业务虚假、申报资料虚假或内容不实,但尚未达到上述部门处罚标准的。
(二)评定时,出口企业已办理停业登记。
(三)评定时发现外贸企业上一年度申报退税额中,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货物申报退税额的比例超过40%。
(四)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四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二)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五)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六)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七)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九)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注意: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20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包括:
(一)出口企业上一年度被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发现出口业务虚假、申报资料虚假或内容不实,并已被上述部门予以处罚的。
(二)评定时,出口企业的状态为非正常户。
(三)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动态调整及复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46号)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1.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发生降级的,可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2.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四类:
①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的。
②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
③被列为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3.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三类。
4.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三类出口企业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三类、四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原类别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5.在税务机关完成年度管理类别评定后新增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确定为三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16号)第十条:
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有关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 ) 的规定,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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