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发票是否需要支付单位代扣个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履行备案手续吗?对于这些问题,你是否有所疑惑,下面和创业印章一起来看看具体解答~

一、支付自然人材料款并取得代开的材料发票,是否需要支付单位代扣个税?

答:不需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二、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还需要履行备案手续吗?

答:不需要。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三、企业对卖出去的商品实现三包,在保修期内免费维修,请问购买的维修配件已经抵扣了增值税,维修领用的时候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来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参考: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的《货劳税热点问题(2018 年 6 月)》第 6 个问题“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服务,在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维修 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是否要做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

政策依据: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 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 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在“三包”期内免费维修更换的零部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免费维修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维修时更换的零部件也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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