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我们买东西,商家推三阻四不给我们开发票,那么商家不开发票属于偷税吗?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这个问题!
其实商家不开发票不一定属于偷税哦!偷税和不开发票是对纳税人经营行为的两种情况描述。
确实,存在不法企业试图通过不开发票来达到偷税目的。
但是,并不能说不开发票就一定会发生偷税行为。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也存在购买方未索取发票,但是销售方自主申报全部真实收入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开具发票,销售方仍旧将其取得的全部收入进行依法申报,是遵纪守法的诚信纳税人哦~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没有开具发票,是否偷税全看对方是否自觉申报。
但是,如果对方开具发票了,这部分收入就没办法隐匿了。
关于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不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0年第4号公告)文件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
3.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处罚标准如下:
1.涉及发票金额不满50000元,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金额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发票金额超过500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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