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缴纳个税吗?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吗?下面来看今日纳税咨询热点问题!
一、2020年12月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的规定,自2020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383271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吗?
答: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来源:深圳税务。了解更多财税服务、税费减免政策,可以咨询创业印章官网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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