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买房后已经缴纳了契税,但之后由于种种原因(例如按揭不通过等等)而将房子退回给开发商,这种情形并未列在《公告》明确可申请退税的情形中,而财税〔2011〕32号又同时废止,所以,9月1日起这种情形不能退还已缴契税吗?
以上退房情形时有发生,那么到底能不能退税呢?请看以下详细分解!
一、《公告》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公告》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同时废止。
二、财税〔2011〕32号文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财税〔2011〕32号文件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三、废止财税〔2011〕32号文件后,新政如何规定?
虽然9月1日起财税〔2011〕32号文件废止,而购房后退房的情形并未列在《公告》明确可申请退税的情形中,但是,《契税法》中早有相关规定明确了这个问题!
《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所以,发现了么?《契税法》的上述规定其实和财税〔2011〕32号文件的规定是保持一致的,而且,购房后退房能否退回契税,重点之一还是在于“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这一条件哦!
综上所述,《契税法》和《公告》是有政策相关性的,两份文件结合着看,就能消除疑惑啦!了解更多财税服务、税费减免政策,可咨询创业印章官网客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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