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小伙伴向我们咨询出口退税的问题,如视同出口货物包括什么,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能办理退税吗等等,下面就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视同出口货物包括哪些?

答: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海关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二、需视同内销货物如何计算应计提的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答: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三、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是否可以办理退(免)税?

答:按照规定,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申报退税。自2012年7月1日起,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