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企业位于郊区,员工上下班离家比较远,2021年公司决定,每人每月发放交通补助800元,全年共计100名职工,发放了96万元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情形二:企业位于郊区,员工上下班离家比较远,2022年公司决定,统一租赁班车,不再发放交通补助,请问支付班车的租赁费能否抵扣?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情形三:企业位于郊区,员工上下班离家比较远,2023年公司决定,购置车辆,既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也用于平日经营拉运货物等,请问班车能否抵扣?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分析如下:
对于情形一:发放职工交通补贴,属于福利性补贴,计入职工福利费来税前扣除,当然若是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管是属于企业所得税上的职工福利费、还是属于工资薪金,均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对于情形二:统一租赁班车支付的租赁费,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不得抵扣增值税。
对于情形三:购置车辆,既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也用于平日经营拉运货物等,不属于专用于福利的固定资产支出,属于混用,可以抵扣增值税,而且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参考: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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