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用支付宝、微信这样的个人账号进行支付,那相应的风险肯定是少不了的。主要有两方面的风险,企服快车面是支付宝、微信这种第三方支付账单属于非现金支付的一种,而公司经营过程中使用现金支付,在入账和缴税的时候都会有风险。
另企服快车面则是当公司使用支付宝、微信进行支付的时候,账号一般都是老板或者公司法人的个人账号,这种用个人账号支付的行为很容易会造成公司财产、个人财产公私不分的情况,到那时公司如果出现问题,那公司老板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所以说,实际经营中最好不要使用支付宝、微信这样的第三方软件进行支付,尤其是不能使用个人的账号。如果实在需要使用这两个软件的话,可以在以公司名义开通支付宝、微信的账号,这种用公司名义开的账号属于对公账户,跟公司的银行账号性质是一样的,这个时候进行交易就是没问题的。
还有,在使用支付宝、微信的时候还要保存好支付过后的账单、收付凭证,这些凭证的效力和银行的收付凭证的效力是一样的,企业要定期保存好。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现金支付已经逐渐退出舞台了,之所以会这样,其实还是因为用现金支付很难留痕,像是通过银行转账进行交易的时候,这种转账记录就是一种证据,银行流水和银行发票也可以直接入账。但是非现金支付想要保存记录的话很难。
在实务中,有几种情形用现金支付的话,企业还要多缴纳一些企业所得税。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为了做一个工程,找一个设计公司乙公司做设计,费用为10万元。在付钱的时候甲公司用现金支付了这10万元,但是当时乙公司没有开发票,说等到下个月,所以甲公司就用当时签订的合同和乙公司收到钱之后开的付款收据入了账。
可是等到下个月的时候乙公司就倒闭了,甲公司没有拿到这10万元的发票,这个时候这笔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案就是不可以,因为甲公司的这项费用是用现金支付的,而现金支付的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如果当时采用的是转账支付这企服快车式,那当对方公司注销之后,甲公司可以凭借对方公司的注销材料、当时签订的合同、当时付款的证明等材料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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