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板为了自己不让自己的商业版图或者说是商业策略被人所发现,很多时候都会跟人家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让人家帮忙代持某公司的股权。
股权代持其实也分好几种,第一种就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权代持,也就是说,股权代持协议仅仅是在真正股权人和代持人中知晓,公司并不知道,而且公司也没有进行实质上的股东变更,在工商管理部门的信息公示上也没有出示,只有股权代持协议的双方知道彼此的存在,相对来说是比较隐蔽的,但是如果真正的股东想要行使权利的时候,可能就会产生纠纷。
第二种形式就是,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知道有股权代持协议的存在,而且公司也知道,他们之间存在协议,只不过不进行工商公示,也不变更公司股东的名册,这种情况下,真正股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一部分的保障。
可能举个例子大家更容易理解,小马公司登记有三个股东,甲、乙、丙,丙其实不是真的股东,他只是帮甲做股权代持,这个时候甲就被称之为隐名股东,丙被称为显名股东,现在甲不想让丙帮自己代持了,想把股权拿回来。
这种情况下,需要到工商做一次形式上的股权转让,因为工商登记上面是有丙的名字的,而丙实际上又不是股东。
这个股权转让交不交税呢?
这个问题有争议,但是实务中多数情况下都是要交税的,少数情况下,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之后可以不交。
很多人觉得明明是自己的股权,只是左手倒右手,为什么还要交税啊。
这里就要谈到税收征管的两大原则,一是实质课税原则,一是税收法定原则,前者注重实质,后者倾向于形式。
这里股权代持还原需要交税体现的是税收法定原则,重视形式,我们刚才也说了股权代持还原需要到工商进行形式上的股权转让,既然形式上你的股权是转让过来的,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就是要交税的。
实质上是你们股东内部之间的约定,工商局看的是外部的公示效力。
如果股权代持遵循的是实质课税原则,如果当事人之间想要避税,就可以补签一份股权代持协议,这样很容易造成偷漏税。
那什么时候使用实质课税原则,什么时候使用税收法定原则呢?在个案的情况下,哪个能够防止税收流失用哪个。
作为一个合格的纳税人,老老实实交税才能走得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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