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应该开给谁这个事情,会计老师应该最有话语权了。虽然发票是个天天接触的老朋友,但是在接触时也难免遇到各种问题,会计老师也会遇到发票难题吗?
会计小张最近就碰到了一个比较麻烦的事情,小张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在进行经营业务时,就出现了这个情况:
对A公司销售了一批货物,合同也签好了,一切都准备就绪,自己公司物流这边也准备开始发货。但是事情的转折就是在这发生的,A公司因为自己资金周转的问题,现在暂时付不上钱,就找了一个自己要好的伙伴B公司先替自己付款,这样B公司对自家公司来说,就算是第三方了,于是A公司要求在已经购买货物的基础上,再签订一份三方协议,并要求小张将发票开给B公司。
小张犯了难,货是给了A公司,发票开给了B公司,如果中间出现问题,这个责任怎么算呢?发票应该开给谁才合适?
小张遇到的问题,其实就是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的问题,实际购买方是A公司,可是付款方是B公司,这种特殊情况下,发票应该开给谁着实让人犯了难。
不过,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的国家税务局就发布了“应对之策”: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时间业务由提供服务企服快车向接受服务企服快车开具发票。
所以,小张应该给A公司开具发票。付款方和收票方不一致也不影响开票的结果,唯一的要求就是收款方和开票方一致,这样方便后续的税款抵扣。
这里要注意: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这样规定的意义是什么呢?
避免虚开发票情况的发生!当不满足“三流”的要求时,就极易发生虚开发票的事情,比如说开具与自己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替别人开具发票等,这都是典型的虚开发票行为。
在其位,谋其政。不管是什么企业,在开具发票时,一定要谨慎仔细,既然做账,就要把账目做好。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犯下大错。
税法信息化的时代,每一笔税务都有迹可循,一旦被税务系统检测到,很快就会被上门核查,如果真的发现虚开发票的行为,就要面临行政处罚,那就真的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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