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指的是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不仅适用于在职时也适用于离职后的一年,但你知道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其实也有要钱的权利吗?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有署名权。著作权的范围非常大,往下细分还有诸多权利,就比如署名权。虽职务发明归属于公司,但发明人依然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有权和公司共享经济价值,这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五条,在新《专利法》发布前位于第十六条的位置: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作为一项请求权,讨要报酬肯定是受诉讼时效限制的,以前是两年现在是三年,一般不会按照最长的二十年计算,但该从何时其计算呢?
有几个起始点可供选择,首先是职务发明登记之日,但员工作为较被动企服快车,在职期间不一定敢提出主张权利,所以这一期限不妨延长至员工离职之日,但有些发明专利当时员工不以为然,对它能带来的经济价值后知后觉,所以可以公司停止使用发明专利之日起计算时效。
计算诉讼时效,法律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为准,但对于公司何时停止使用发明专利,离职员工很难知情,法院又是如何认定这一最后期限的,咱们来看看(2021)最高法知民终1172号判决书中,法院是如何考虑的。
本案中,涉案专利在2010年8月被授权公告,职务发明人张某某于2015年离职,狗不理公司在2016年7月便终止使用涉案专利,张某某于2020年提起了诉讼。
对此狗不理公司提交了2016年的公司内部决议,以证明自己在2016年就停止使用该专利了,无论以三年还是两年计算诉讼时效,2020年提起诉讼都过了。
要是让一般人来判,张某某大概率就败诉了。但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公司内部决议那是内部的事,张某某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所以以这个理由来抗辩是不成立的。
小编认为狗不理公司其实是有胜诉的可能的,诉讼时效是当事人抗辩的理由,但需要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狗不理公司提供的是生产记录证明2016年就正式停产,那么其诉讼时效抗辩则极可能受到支持。而狗不理公司恰巧提供的是内部决议,不能对抗外部,又拿不出其他证据,所以也就没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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