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小马向大家介绍了一人公司的制度,大家会发现,同样都是一个主体,相比于个体工商户,一人公司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那么既然一人公司在法律风险方面较低,在风险防范机制方面,一人公司要比其他主体更加严格。
《公司法》为了有效防范股东的权利滥用,特别要求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严格地进行分离。
同时,《公司法》也对一人公司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具体方面如下。
第一,一人公司的设立数量受到限制。
《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这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这是为了避免个人操控多家一人公司,来规避公司或者个人的相关职务、损害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权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仅仅限制了自然人不能设立多个一人公司,如果设立主体是法人,一个法人是可以设立多个一人公司的,并且新设立的一人公司可以再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第二,一人公司的设立需要进行公示。
《公司法》中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除此之外,因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人或者一个公司,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通常不设股东会,唯一的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该股东签字之后备至于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不仅需要在营业执照中注明自己是一人公司,还需要将股东的重要信息和股东的重要决定进行公示和备案,方便交易相关人进行查询,有效地预测风险。
第三,一人公司特有的财务审计要求。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外部独立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可以为交易人提供了准确、真实、客观的财务数据。
第四,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话,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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