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标大家会陷入一个误区,注册下来肯定就不会构成侵权,其实事实并非如此。商标确实是起到保护的作用,但起到的不是保障自己的商标不侵犯他人权利,而是保护自己的商标不被人侵犯。读起来很拗口,简单来说就是商就算注册下来了,使用依然可能构成侵权,但要是不注册,被他人侵权就很难维权。
今天要分享的是(2023)沪民终200号判决书,案例中甲公司在自己的儿童牙刷产品上印了“晨光”字样和图形,正是我们所熟知的那个做中性笔的晨光。甲公司主张,自己的产品和晨光公司经营的水笔产品不相同也不类似,而且自己也注册了与符合自身产品的“晨光”商标,法院对此是如何认定的呢?
首先法院要先看是否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根据《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在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该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商标分为45个大类,一般来说商标保护仅限于注册的类目。举个例子,如果我卖的是水笔,你卖的是马克笔,产品属于一个类目,就不需要认定驰名商标了,直接按照《商标法》进行判断即可,但如果我卖的是水笔,你卖的是家具,产品不仅不属于一个类目,而且八竿子打不着,就需要进行跨类保护了,但跨类保护必须要满足一个条件——构成驰名商标。
认驰后,法院就要对甲公司的行为做判断了。甲公司注册了“晨光”商标,但“晨光”商标本身与权利商标不构成近似,不会误导公众,但甲并没有严格按照注册时的标准使用商标,而是在晨光二字的基础上加上了“MG”,这就会产生误认误导了。
最终,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即晨光公司获赔近五十万元。
通过这个例子不难发现,商标的注册行为和使用行为是两码事,如果因为商标注册成功而放心添加肆意使用,依然会承担商标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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