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宣部等部门近日印发《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
通知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二是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三是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是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通知指出,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应将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通知提到,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