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经过我们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了跟踪了解,目前,除极少数地市尚未出台规定外,各省地市均已制定实施了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规定。
从各地的实施情况来看,目前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种:
一是“一址多照”方式,即在同一地址可以注册多个市场主体,办理多个营业执照;
二是“一照多址”方式,既企业在同一登记机关的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时无需申领新的营业执照,在已有营业执照上标注包括多个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在内的多个地址即可;
三是创新了集中登记、商务秘书企业等新型住所登记方式,由政府划定特定区域作为特定创业主体、特定行业企业的住所,或者由秘书企业进行住所托管,解决了场地资源的稀缺性;
四是放开住宅登记。
目前大部分地方均允许将居民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只是需要提供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证明文件。
也有部分地方有条件地放开了住宅经商的登记条件,如重庆、陕西等地区规定了从事特定行业(如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创意、设计等)的企业不需要出具业委会同意的条件。
家庭住宅能否注册公司?推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便利化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住宅(经营场所)的管理涉及政府规划、土地、房屋等多项政策规定,分别由国土、规划、住建、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各地出台的文件和措施规定也有所差别。
我们正在指导地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推动政府进一步研究简化住所登记的办法,提高可操作性,在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登记”等便利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释放和利用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门槛和限制,有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释放住所(经营场所)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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