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个原因就是很多出口企业和他们的财务人员都一厢情愿的认为运保费应由客户承担,出口企业知识代收代付,但实际上运保费真的是客户来承担的吗?如果用FOB方法成交,那运保费是要客户承担,有时候客户为省事直接将运保费和货款一起支付给企业,让企业代付运保费,这种情况才是客户承担;而如果用CFR、CIF的方式成交,运保费就不是客户的事情了,需要企业承担,这种方式下企业在向客户报价的时候,将运保费也摊进货值中了,就算没有摊进,一般也会在合同和发票中单列运保费,这时候向客户收取的运保费实际上都会比企业支付的要多(少数情况会少),这种情况显然不能由客户承担运保费了。
(3)根据会计准则收入确认5条件判断。
FOB、CFR、CIF等风险转移为货物转运到穿上,即完成货物风险以控制权的转移,同时收入已经成为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但是实际上该货物的风险及控制并没有转移给客户(客户没收到货时风险还在企业,或者客户弃货,企业还是控制该货物的);还有一些成交方式比如DDP、DAP、DAT等,交货的地点和风险转移到目的港或目的地,这中方式就不能按照FOB来确认了。
因此按照FOB确认收入也不是那么靠谱的。
采用FOB金额来确认收入,也是为了在实务操作中能和增值税销售额和退税一致。
2、运保费冲减收入
还有一些企业采用冲减收入,其实质也是FOB金额确认收入,这是按照原财商字1995 620号的规定,即先按成交金额确认收入,等运保费确认之后再用运保费冲减收入。
冲减收入的方法有两种:
(1)按照报关运保费,即报关单显示的运保费冲减,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报关运保费额实际支付的不一样,其差额调整到销售费用中;
(2)直接按照实际支付的运保费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