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哪些情况不得抵扣进项税?后续如何处理?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更加扑朔迷离,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关系,也错综复杂。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一定就要转出,是否要转出,要看进项税额有没有抵扣,要分清进项税发生的时间与物品转移的时间差异,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尤为重要。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方法
对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实务中应该分类进行处理:
1.购入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例1.某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一批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200000元,税额34000元,该企业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计入该批材料的采购成本共234000元。
2.已抵扣进项税额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常见方法如下所示:
第一,直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外购材料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例2.某一般纳税人企业将数月前外购的一批生产用材料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账面成本10000元,则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10000×17%=1700(元)。
第二,还原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例3.实木地板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0月末,盘库时发现因管理不善,上月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原木被盗400立方米。该原木购自林场,损失成本29.7万元(其中运输费2.7万元)。则该企业进项税额应转出=[(29.7-2.7)÷(1-13%)]×13% + 2.7×11% =4.33(万元)。
第三,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例4.某服装厂为一般纳税人,外购比例为60%,2015年6月因管理不善丢失一批账面成本20000元的成衣,将非正常损失中的外购比例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其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20000×60%×17%=2040(万元)。
第四,比例计算转出法。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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