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上海公司注册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和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机关定核准。
其他营业单位的设立由组建单位申请。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四条以及《内资登记规范》的规定,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上海注册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