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上海某公司现在准备迁址到天津,迁址后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继续抵扣?账面上的存货是否需要评估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 1年第7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迹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迁达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以继续抵扣,账面上的存货不需评估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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