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纤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及国家工商总局制发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制式文书的要求,外资公司注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坎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变更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证明文件;
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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