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生产、加工、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或者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贫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实施期内,如果目标贫困地区脱贫,上述政策可以继续适用。

“目标贫困地区”包括832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集中连片贫困县(惠城区福田区6县1市享受区内政策)和建卡贫困村。

无偿捐赠物品的会计分录。

借款:营业外支出。

信用: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接受无偿捐赠的会计分录。

借款:原材料等。

(根据捐赠物品的确认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根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

贷款:营业外收入(按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含税公允价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