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大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不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总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当期销售的不动产后,销售的货物、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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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税〔2016〕22号): (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确认为应纳税额。当符合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将应缴纳的相关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1)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并确认应纳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附加税的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款: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付税款-应付教育附加费。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3)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将应缴纳的相关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款: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

(4)冲销应计附加税作为对方会计分录:

借:税和附加费(红字)

贷款: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红字)。

应交税费-应付地方教育附加费(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