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板想注册一家公司。由于目前的认购制度,他认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随意填写,而且越大越重要的是突出企业的内部信息。这是真的吗?下面会告诉你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尽如人意。让我们看看。
一、投资者应承担认购金额范围内的所有补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使企业破产,投资者的法律义务也会受到追究。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投资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投资者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八十条规定:“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的,其所在单位投入的注册资本不实或者撤销注册资本的,可以决定变更或者增加其所在单位为执行人,并在虚假注册资本或者撤销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终的实际债务人将成为尚未完全出资的“投资者”。
如: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张三、李四认缴的出资额分别为人民币2551万元、2449万元。
张三在2551万元的认缴资本中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李四在2449万元的认缴资本中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可能涉嫌虚假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刑事犯罪。
1.《刑法》百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的主观方面,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不交付货币、货物或者转让财产权利,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何考虑欠缴出资的股东是否有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其他严重情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未交付货币、货物或者转让产权,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起诉:
(一)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和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二)虽不符合上述金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导致公司破产或者无法正常经营。
2、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三)因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并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
(四)利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不履行有效法律文件,未足额出资的投资者有被司法机关羁押15天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匿、转移、变卖、销毁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经清点、责令保存的财产,转移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和协助执行人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未足额缴纳的投资者有因“拒不履行判决或裁定”而被追究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能够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未足额缴纳的投资者,一旦被列入“不可信赖执行人黑名单”,许多权利都受到限制,他们将无法从事以下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火车、轮船的二等舱或二等舱以上;
(二)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的高消费;
(三)购买房地产或新建、扩建、装修住房;
(四)租用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办公场所;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的车辆;
(6)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成本私立;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生活和工作不需要的其他高消费行为。
总而言之,认购制度下的投资者应该根据自己的能力“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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