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可以全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依6%税率(小规模征收率3%)的计税,也可以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税。
以下为5%征收率的开票与账务处理:
例:劳务派遣公司,采用简易计税,收取劳务派遣费2000万元(含税),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200万元。
发票编码:*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征税率:5%
一、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
票面金额1961.90万元,税额38.10。
(2000-1200)/(1+5%)*5%=38.10
注: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1、开票计收入(和发票上的税额不一致)
借:应收账款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04.76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95.242、计提并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57.14
贷:主营业务成本 57.14
3、申报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8.10
贷:银行存款 38.10
二、开具两张发票
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800万元和一张普通发票含税金额1200万元(开具时选择“不征税”,税率栏打印三个星号,税额栏为0。)
注:财税〔2016〕47号文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开票计收入:
(1)开具专用发票:800万元
借:应收账款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61.9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38.10
(2)开具普通发票:
1200万元“不征税”(税率栏打印三个星号,税额栏为0)(和发票上的税额不一致)
借:应收账款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42.86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57.142、计提并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57.14(1200/1.05*5%)
贷:主营业务成本 57.14
3、纳税申报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8.10
贷:银行存款 38.10
另,还有一种账务处理方式:和发票上税额一致
1、开票计收入(不计1200部分的VAT)
借:应收账款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61.9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38.10
(2000-1200)/(1+5%)*5%=38.10(发票上的税额)
2、计提并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时(成本不用减1200部分计提的VAT)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3、申报(与以上方式一致)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8.10
贷:银行存款 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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