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领域税收适用政策的公告》(税务公示(2024)25号)第三条截至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免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免税优惠截至2024年12月底,付款人可享受以下优惠: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基金相关政策的通知》(税务(2019)46号)第一条“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中间收入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支付义务人应付费用50元%减免;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需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发展等因素,对所属地区收入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用进行应付50元%减免幅度内。

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免政策法规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在当前减税政策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基本实行最大减免50%,如《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基金相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合)〔2019〕32号)第一条“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起,中央和地方收入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支付义务人应付费用的50%统一减免”。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和征收管理补充通知(税务(2016)60号)第三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注:这个优惠没有到期日)。

我们一般都知道,这是利用增值税起征点来判断是否享受免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要求。

换句话说,如果你的月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你可以免税,不仅是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还有一般增值税纳税人。

比如《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苏财税(11)35号)要求增值税起征点2万元,那么广告娱乐业的缴费者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就是免税文化建设费。

那么如何确定这个销售额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税务(2016)25号)第三条“收费销售额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补充通知》(税务(2016)60号)第二条“娱乐服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给予娱乐服务的所有税费和额外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使用的是“所有含税价格和价外费用”,通常称为价税总额,作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用的计税依据。

我们无法理解,营改增后的政策也制定了与增值税销售不一致的税收计算依据。

由于目前与销售相关的税收记录(费用)基础是指不含税价格,但文件确实有这样的要求,必须由付款人特别关注。

那么,这一侧的重点是什么?大家举两个案例进行比较:

1、a企业是从事广告服务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

假设2024年1月广告费价税总额为20497元,并开具了3%的普通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中小企业增值税和增值税的通知》(税务(13)52号)的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对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公司或非公司性企业,暂免征增值税”(注:这里没有到期日) 3%)=19900元享受增值税免税,但文化事业建设费=20497*3%*50%(减免)=307.45元,总价税超过2万元。

2、b企业为ktv舞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2024年1月娱乐服务总价税为19981元,出具普通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税务(2016)36号)的有关规定,增值税销项税额=19981/(1 6%)*6%=1131元。

如果本期未扣除进项税,将缴纳1131元增值税。

但由于价税总额1981元不超过2万元,文化事业建设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