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中无论是什么样的公司形式,股权出资都是必须要理清楚弄明白的核心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股东的个人利益,同时也关系到企业融资的多少。所以我们在进行公司注册前必须要解决好这个问题。
什么是股权出资呢?
所谓股权出资指的是股东或者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的方式。以股权作为出资,就是把自己的股份转让出去,是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所有,对新公司而言,就是自己又扩大了资金和股权。
公司注册股权出资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如下:
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出现下面几种情况是不能进行股权出资的:
1、已被设立质权;
2、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公司注册股权出资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1、限制流通的股权包括受其他股东或审批机构意志、因现行法律规定的约束而受限制等类型。
2、《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因素,为保障公司经营稳定而设。
3、《公司法》和《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具体条文如下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以股权出资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这类股权同样不具备股权出资的适格性。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1款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转让期限限制的规定,是因为发起人在股份公司中具有特殊地位,企服快车面为了保障公司成立初期的财产稳定,同时也避免发起人借设立公司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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