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调整后是否需要分时段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
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调整后2015年10月1日前后的所得应分别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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