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合伙企业2010年度取得各项所得100万,经合伙人商议决定当年度对所得不进行任何分配,A公司是该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请问,这种情况下A公司2010年度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也就是说,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即使合伙企业不分配所得,A公司也应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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